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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州市加快推進“千百億產業崛起工程”和承接產業轉移的優惠政策
第一章 適用范圍
第一條 本政策適用范圍:
(一)列入欽州市“千百億產業崛起工程”中的項目;
(二)被確認為欽州市承接產業轉移資金支持對象的項目;
(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節能要求,在市屬工業園區新辦,經市政府確認給予扶持的項目。
第二章 用地用海支持政策
第二條 用地支持政策
(一)凡投資1億元以上、每畝投資強度5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設用地,由我市上報自治區,列入自治 區統籌推進新開工項目,由自治區優先安排用地指標。對其他符合本政策實施范圍的項目,列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優先安排用地指標。
(二)凡列入自治區統籌推進新開工項目,所用林地指標由自治區單列安排,自治區返還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專項用于項目建設區綠化地植樹造林。
(三)允許集體經濟組織將其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單位或個人合作建設標準廠房、工業項目等。
(四)工業項目用地可按當地土地等級相對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進行招拍掛。對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土地出讓價格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60%執行。
(五)園區內新引進的工業項目用地出讓產生的土地純收益主要用于該項目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條 用海支持政策 用海項目繳納的海域使用金市級征收部分主要用于該項目的用海建設。凡列入自治區統籌推進新開工項目的,還享受從自治區征收部分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該項目用海建設的優惠。
第四條 對有利于延伸產業鏈、促進產業集群發展、稅收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重大項目和高新技術產業項目用地用海,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法,實行專項特殊優惠。
第三章 財稅優惠政策
第五條 稅收優惠政策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15%稅率以及“兩免三減半”中減半征收期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除國家限制和禁止的產業外,免征屬于自治區和市級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期滿后5年內,將企業當年上繳的所得稅市級分享部分的20%用于支持企業發展。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經批準實行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減半征收稅收優惠政策的軟件及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其減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屬于自治區和市級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三)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新辦石化、林漿紙、冶金、電子企業,除國家限制和禁止的產業外,可享受第一年免征自治區和市級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隨后年度減半征收;新辦能源、糧油食品、物流企業,除國家限制和禁止的產業外,可享受第一年免征市級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隨后年度減半征收。
(四)從2009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石油化工、林漿紙、電子、能源、冶金、輕工食品、高新技術、海洋等工業企業,以及物流業等服務企業,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自用房產的房地產稅。
(五)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
第六條 財政扶持政策
(一)設立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市本級財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億元的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產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企業貸款貼息、中小企業擔保資金和重大項目推進等。
(二)鼓勵企業自建標準廠房 對企業自建的標準廠房,兩層的按每平方米80元給予補貼;三層及以上的按每平方米100元給予補貼。廠房的城市建設配套費按規定免收。
(三)鼓勵企業創建品牌 企業落戶欽州后首次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中國出口名牌等國家級品牌的,由市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四)鼓勵開辟航線航班
1. 對在欽州港新開辟或運營國內航線的船公司: 年度裝卸量超過1萬-2萬TEU的,獎勵20萬元; 年度裝卸量超過2萬-5萬TEU的,獎勵50萬元; 年度裝卸量超過5萬TEU的,獎勵100萬元。
2. 對在欽州港新開辟外貿航線的船公司(包括直航線、外貿支線和外貿內支線): 年度裝卸量超過0.5萬-1萬TEU的,獎勵20萬元; 年度裝卸量超過1萬-2萬TEU的,獎勵50萬元; 年度裝卸量超過2萬TEU的,獎勵100萬元。
(五)鼓勵集裝箱攬貨業務
1. 各類進出口企業在我市港口出口的,每個TEU由自治區和欽州市共補助110元;
2. 內貿貨代公司全年在欽州港完成內貿集裝箱出口重箱超過5000TEU的,每個TEU獎勵20元;
3. 外貿貨代公司全年在欽州港完成外貿集裝箱出口重箱超過1000TEU的,每個TEU獎勵30元。
(六)對集裝箱車輛通行費給予優惠
1. 對進出欽州港口的國際標準集裝箱(20尺箱、40尺箱)運輸車輛在廣西境內減半收取車輛通行費;
2. 對進出欽州港收費站的國際標準集裝箱(20尺箱、40尺箱)運輸車輛免收通行費。
(七)對加工貿易產業轉移項目進行補貼
1. 對轉移到我市的加工貿易企業(除“兩高一資”項目外),其生產用自來水、生產用電由同級財政分別補貼0.1元/立方和0.02元/千瓦時;
2. 對新設立的加工貿易企業在形成生產能力并實現加工貿易出口后,按實際到位資金的0.8%比例以內由廣西方給予一次性補助。凡專為加工貿易企業進行直接產業配套且產業配套率達60%的新辦企業,均視同轉移企業,享受與加工貿易轉移企業同等的資金扶持。